法院以短信电子送达一般是有效的。

民事诉讼法对电子送达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前提下,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可即时收悉的方式进行电子送达,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会采用短信通知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对于涉及重要权利义务的诉讼文书,法院一般采取直接送达方式,除非经受送达人同意采取电子送达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判决书等不能适用电子送达的情形除外,法院是否可以通过短信电子送达的方式有效通知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短信内容中明确表明了法院的送达意图和相关法律文件的内容,并且对方确认接收并同意电子送达方式,那么这种送达方式应该是有效的,短信电子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人同意且符合相关法律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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