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发送短信可以算送达,但仅限于特定情况。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其中,短信通知方式可以被视为一种便捷有效的送达方式,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法院在发送短信通知时,会使用法院专用的服务号码,并确保短信内容明确表明是法院的正式通知,同时确保受送达人能够确认收到短信通知。此外,法院在采取短信通知方式时还需要登记相关记录,以备后续查验。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无法直接联系到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文书等情形,法院可能不会选择短信通知作为主要的送达方式。因此,具体是否采用短信通知作为送达方式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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